郴工商法字〔2016〕4号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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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qmyiyanjun 郴工商法字〔2016〕4号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挂靠机构秘书处: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

qmyiyanjun

 

 

 

郴工商法字〔2016〕4号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挂靠机构秘书处: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26日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与区对应部门事权划分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城区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郴政法发﹝2015﹞10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市和市辖区(北湖区、苏仙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简政放权、宽进严管、依法行政、创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深化消费**、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诚信建设、提升行政效能的总体思路,通过明晰市、市辖区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进一步优化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深化法治工商建设。

二、事权划分原则

市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明确规定和“三定”方案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处罚案件在本实施意见中没有明确的,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负责核准行政区划冠以“郴州”、“郴州市”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

经市局委托负责核准由其登记的行政区划冠以“郴州”、“郴州市”、“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

负责核准行政区划冠以“北湖区/苏仙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3.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经市局委托核准其管辖区内冠以“郴州”、“郴州市”、“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

(2)经北湖分局、苏仙分局委托核准其管辖区内冠以“北湖区/苏仙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二)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负责下列公司、非公司企业(不含委托由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的登记: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内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公司、分支机构;

(2)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3)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全资或控股公司;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4)市、州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5)除前述企业,在设立登记时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有限公司(此前设立登记时认缴出资额不足500万元增资后达到500万元的不再下放);

(6)国家局、省局、外省、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在本辖区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

(8)股份有限公司;

(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10)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含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

(1)负责辖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辖区)市局登记以外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登记;

(2)负责辖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3.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经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登记;

(2)经北湖分局、苏仙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三)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市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法定须由市局管辖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2)负责市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对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检查以及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查询、举报核查等工作委托各分局实施;

(3)负责市局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4)组织开展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随机抽查;

(5)受湖南省工商局委托办理由湖南省工商局登记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管辖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2)负责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对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实施检查,以及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查询、举报核查等工作;

(3)负责对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或者北湖分局、苏仙分局委托权限履行监督职责。

(四)商标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3)办理本市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案件;

(4)初审湖南省著名商标申请;

(5)指导本市商标培育发展工作;

(6)指导本市湖南省著名商标监管和保护工作;

(7)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

(2)受理湖南省著名商标申请;

(3)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

(4)在辖区内开展商标培育发展工作;

(5)管理和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6)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权限履行商标监管职责。

(五)广告登记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指导本市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2)负责市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许可审批;

(3)负责本市主要大众媒介(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站等)广告的监测抽查,负责广告违法的案件办理和线索交派;

(4)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

(5)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订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2)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登记。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分别经北湖/苏仙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登记;

(3)负责辖区内(市工商局监测范围以外)的大众媒介广告监测;

(4)开展辖区内广告发布行为的实地巡查,自行或受市工商局交派,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5)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权限履行广告监督职责。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部署、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省工商局局部署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工作,负责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办理和线索交派;

(2)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指导、监督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3)负责全市联络点(站)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制度和办法,指导开展联络点(站)和示范联络点(站)的创建工作,负责对联络点(站)建设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本市2860016296投诉热线,指导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登记、分派,跟踪、督办投诉案件的处理,指挥协调本市重大或者跨区域消费者投诉处理。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市工商局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工作,负责辖区内不合格商品的监督和查处工作;

(2)负责开展辖区内有关专项整治,查处辖区内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3)负责辖区内联络点(站)创建的整体规划和部署推进,定期对联络点(站)进行走访和指导,落实示范联络点(站)创建和评选工作;

(4)受理、处理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根据市工商局指定,处理跨区域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5)负责开展辖区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工作;

(6)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北湖分局、苏仙分局委托权限履行消费权益保护职责。

(七)直销监管、打击传销、烟草市场管理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本市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市级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2)组织开展对本市直销行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工作,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和办法,推进直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3)受理、指导、协调有关违规直销和传销的举报;

(4)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行为;

(5)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本市重大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防范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计划;

(6)负责指导烟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辖区内直销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等主体的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2)负责报送辖区内直销监管数据、核查反馈等工作情况;

(3)依法查处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直销员、非直销经营网点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4)受理辖区内有关违规直销和传销的举报;

(5)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6)组织开展防范传销宣传,制定、落实辖区禁传工作措施;

(7)负责辖区内烟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8)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权限履行烟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竞争执法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指导全市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

(2)负责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件查处;

(3)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

(4)负责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

(5)负责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案件查处;

(6)根据省工商局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调查。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依法查处市局管辖以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经市局委托,负责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的调查;

(3)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履行竞争执法职责。

(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组织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2)负责指导开展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省工商局部署实施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负责不合格农资商品的案件办理和线索交派,指导查处农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开展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省工商局部署实施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负责不合格成品油的案件办理和线索交派,指导查处成品油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4)负责指导对执业经纪人(不含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企业的监督管理;

(5)参与其他新型市场的规范管理。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农资市场,依法查处农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3)负责辖区内培育发展经纪人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

(5)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履行商品交易市场监督职责。

(十)合同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指导本市合同行政监管工作;

(2)负责本市拍卖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本市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4)负责指导本市格式条款监管工作;

(5)负责指导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6)负责指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合同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在辖区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管;

(2)负责辖区内动产抵押登记;

(3)在辖区内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合同;

(4)监督管理辖区内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条款备案;

(5)在辖区内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6)在辖区内开展诚信宣传,培育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7)查处辖区内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8)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9)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北湖分局、苏仙分局委托办理辖区内动产抵押登记。

(十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事权划分

1. 市工商局

(1)负责组织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对网络交易行为的搜索检测、线索分送和统计分析,指导区(县)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协调跨市网络案件查处工作;

(2)负责住所在郴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维护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配合开展跨市网络交易案件协查。

(2)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按照市局委托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下列案件属于市局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①国家工商总局、湖南省工商局交办(转办)的案件;

②在郴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违章违法案件;

③市属事业单位、媒体单位的违章违法案件;

④住所在郴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章违法案件;

⑤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2)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分局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调整案件管辖:

①可依法将市局管辖的案件移交给案件发生地的分局管辖,也可依法直接查办由分局管辖的案件;

②在分局出现地域管辖争议时,由市局指定管辖。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负责组织开展无照经营的日常监管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章违法案件;

(3)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应当按照市局委托权限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法制保障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①审核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②监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③指导分局制定辖区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④对分局制定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2)执法监督:

①负责对本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②办理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③对分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局为被申请人且区(县)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等管理工作。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分局在市工商局的指导下,研究制定辖区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市工商局备案。

(2)执法监督:

①负责对本单位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②办理所属工商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本单位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并向市工商局报备相关材料;

③向市工商局报备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单位为被申请人且区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

④负责本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初审等管理工作;

⑤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作出执法监督决定应当报市局并以市局名义作出。

(十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与运行维护工作的事权划分

1.市工商局

(1)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2)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执行与管理;

(3)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的执行和数据安全管理;

(4)负责市本级工商信息系统的运维和安全管理,负责市局到分局的联网保障与安全管理。

2.北湖分局、苏仙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

(1)建立专职的信息化管理岗位,负责分局机房信息系统的运维与安全管理;

(2)负责分局与基层工商所的联网保障与网络安全管理;

(3)负责分局工商业务数据的规范应用与安全管理;

(4)负责分局自建的门户网站的安全与维护;

(5)负责分局的工商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开展市和市辖区(北湖区、苏仙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两级工商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是深化本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市局各执法科室、直属行政机构、各分局要统一认识、认真领会,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行政执法事权分工,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文件档案)交接,保障各项工作责任明确、有效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分局的指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口径。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切实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实效。顺应职能转变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等当前重热点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完善工作机制,在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保障的同时,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工作实效。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仍按原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局与分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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